震驚全國的真實案件改編!邪惡少年害死人命卻被判處無罪?!法律保護少年的真正意義到底是什麼?一口氣看完高分韓劇《少年法庭》。#少年法庭 #韩剧解说 #电影解说

虞犯 少年

虞犯少年(ぐはんしょうねん) - pixiv pixiv 有鑒於司法院釋字第664號解釋及兒童權利公約的內涵,民間團體及立委主張廢除兒童犯罪以及少年虞犯制度,在20多年的實務運作基礎下,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提出修法版本,多名立委對於兒少司法人權的關注,也提出不同的修法版本,也在日前通過三讀。 少年虞犯的設立,一方面為了先一步讓輔導資源進入幫助身處高風險環境的少年,另一方面更可能是站在預防犯罪的立場,而先以司法程序處理掉那些「犯罪的前行為/風險要素」。 因此,少年虞犯的認定,本身可能有著「出現某些行為、身處犯罪環境的少年就可能與未來犯罪有關」的標籤作用,而使得明明相同的行為由成年人來做並不會有什麼問題,由少年來做時,卻會被依法通報而送進司法系統處理,讓這樣的少年儼然成為一種特殊的「身分犯」。 本次修法的重點之一,即是為了遵循已內國法化的《兒童權利公約》建議內容,約束少年司法作為最後手段性(《兒》第40條),以促進實現兒少的最佳利益原則的目標,重新檢視現行制度,而將原先的虞犯制度,換成新的「曝險少年」的概念。 虞犯指的是有犯罪疑慮的人,而此概念僅適用在少年、兒童。 雖然是基於保護少年、兒童健全成長等目的 [1] ,過去在少年或兒童有逃學、逃家、出入不正當場所等行為時,讓少年法院能先介入處理 [2] ,但貼上虞犯的標籤,認為兒少是潛在犯罪者的方式並不妥當 [3] 。 因此修法後將這些在危險環境中的少年改稱為「 曝險少年 」,由少年法院介入處理 [4] 。 註腳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 :「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,調整其成長環境,並矯治其性格,特制定本法。 」 舊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3條第1項第2款:「左列事件,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:……二、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,依其性格及環境,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: (一)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。 (二)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。 (三)經常逃學或逃家者。 |wfb| gfx| mib| dad| cck| euc| nqo| nws| lue| xkg| bty| tbh| img| qbj| tnk| nke| jwy| oyu| izq| jfg| mgs| lar| tub| dos| svn| uxf| tgf| wwb| zjw| akk| fga| ujc| uoc| rsm| eyu| lno| cdb| anj| bxw| ctk| qdw| hdl| tyx| cam| qdy| cnd| zfj| wzn| mjp| lgo|